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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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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食品能申请洛阳条形码吗?
现在超市的食品,没有条形码的很少见了,那基本就是散装的蔬菜,这个条码,在超市里过秤的时候,会给你打上,其它的商品,本身都带有条码了,有些小作坊的老板,生产了一些产品,想要申请条码码,有担心:小作坊食品能申请洛阳条形码吗?
这里明确告诉大家,小作坊的食品是可以申请洛阳条形码的,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当然,如果连营业执照都没有话,那就只能等办下营业执照再申请条形码了。
现在条码申请,有两种方式,对于一些大集团,自己有法务部门的,可能就自己去条码中心办理了,对于一些小的个体,很多就由代理来办理,毕竟出差也要钱,让代理来做就可以省不少精力。
在我们的业务中,有些小作坊没底气,因为食品控制还是很严格的,对环境,对生产是有要求的,现在SC证也不太好办,所以无形之中觉的条形码也不太容易,当然这要看对谁而言了,通常是会者不难,难者不会,对于常常协助企业申请条码的公司来说,其实还是很容易的。
条形码,又称条码(BAR CODE),是日常生产生活当中商品上普遍印有的标识之一,条形码是一组黑白相间的有规则排列的平行条纹,下附有数字,它包括多种有关商品的信息,可用专门仪器识读,并可与POS、计算机配伍实现商品的自动销售。
条形码技术简介
条形码是一种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识读并实现数据输入计算机的图形符号,条形码技术是伴随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一项自动识别技术,它是研究如何用条码标识信息,并将条码所标识的信息转换为计算机能识别的语言,从而实现数据的自动识别、自动统计、自动输入的一门高新技术。
一般来说,条形码技术包括符号技术、识别技术和应用系统设计等。 符号的技术即各类条码的编码原理和条码符号的设计制作,识别技术即条码符号的扫描和译码。一个条码系统由条码标识、识读设备、计算机及通讯接口等组成。条码应用系统设计指系统各部分的配置,如确定条码所标识的信息、选择码制及设计标识的形式、尺寸、颜色、选择识读设备等等,条码系统往往充当计算机的应用系统中的"数据源",设计条码系统时还应考虑整个应用系统的运作。
条形码的标识的设计
条形码是利用其符号的光学被阅读识别的,所以条码标识的设计和制作必须保证其成品标签有足够的光学对比度和条码尺寸精度,条码标识并不限于黑白二色,可自由选择彩色搭配,其生成制作方法除了印刷,还可用机械方法加工形成凹凸表面。
条形码标识的设计包括标识形式设计、符号尺寸设计、条码颜色设计等。
商品条形码标识有三种形式:直接印刷在商品的条码标签纸或包装容器上;制成标签粘贴或悬挂在商品上;直接印刷或喷刷在商品的外包装、运输箱上,条码标识在商品上的印刷位置可参考专门标准而定,一般选择在主显示面的左下侧,或背面、侧面的相应位置,对商品的外包装箱上的条码,首选位置在正面右下角,且条码标签必须有一个以上。
条形码符号尺寸设计就是确定其放大倍数M。通用商品条码EAN标准版的标定尺寸为37.29X26.26mm,缩短版为26.73X21.64mm,具体运用时M可在0.9-1.2之间,M越大,其允许的印刷误差越大,印刷难度小,占用的印刷面积越大,故条码标识尺寸设计要兼顾商品的装潢设计、印刷面积和印刷条件三方面。对包装很小的商品,可申请使用缩短版EAN-8码。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
第三条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
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酒、饮料; (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三)日用化学品; (四)儿童玩具; (五)家用电器。
第七条 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八条 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第九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 2 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 3 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 10 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十三条 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 30 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 30 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
第十五条 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 EAN/UPC 商品条码、ITF-14 商品条码、UCC/EAN-128 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 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 2 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
第十八条 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 (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3000 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 30000 元。
第二十七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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