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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条形码怎么申请?

作者: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07 08:31:42

洛阳条形码怎么申请?洛阳条形码申请3个工作日,办理需要执照,40一个可以单独编辑扫描价格很方便,{中码国际}条码办理资料1、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需加盖企业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复印件盖公章3、汇到北京编码中心的汇款凭证(二份)产品条码数量 10000个条码申请周期 3个工作日条形码申请咨询信息条形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级市场的入场券。

在商店,当顾客采购商品完毕在收银台前付款时,收银员只要拿着带有条形码的商品在装有激光扫描器的台上轻轻掠过,就把条形码下方的数字快速输入电子计算机,通过查询和数据处理,机器可立即识别出商品制造厂商、名称、价格等商品信息并打印出购物清单。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售货、仓储和订货的自动化管理,而且通过产、供、销信息系统,使销售信息及时为生产厂商所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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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可到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

2、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可直接在 ANCC 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机构 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以下简称编码)审批。

5、编码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见表一) 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发展前景随着零售业和消费市场的飞速扩大和发展,也促进了中国条码标签业务的增长。因为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用到标签和条码。其实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条码已经在全球零售业得到了小范围的应用,而现如今,条码和自动识别系统和数据采集技术依然在全球范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备案的规定。

2. 在国内从事生产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应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或注册证明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在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国内使用。

3. 生产企业获准备案的,由编码分支机构发放《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受理备案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将《备案通知书》及相关企业信息等材料及时报送编码中心,由编码中心统一公告。

4. 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者必须保证所使用的商品条码与备案的生产企业名称相一致。

第二十八条 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

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有效期、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续展手续的规定。

2. 《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在《系统成员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

3. 系统成员办理续展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厂商识别代码续展登记表》并按规定缴纳续展费用。

4. 系统成员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领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

5. 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编码中心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规定。

2. 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3.联系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

4. 系统成员名称改变,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注册号不变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5. 因行政区划改变而引起的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不变,并有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6.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应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系统成员证书》或《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

7. 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核发变更证书。

第三十条 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系统成员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 系统成员在商品条码有效期内,不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3. 系统成员办理注销手续包括: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销登记表》,交回《系统成员证书》。

4. 系统成员自其厂商识别代码被注销和之日起,系统成员资格被取消,不得继续使用其原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十一条 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对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规定。

2. 已被取消系统成员资格及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企业,需要再使用商品条码,必须重新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3. 企业必须在重新申请被批准后,方可在其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使用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规定。

2. 未经编码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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