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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条码是否需要变更?

作者: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14 08:32:53

每年的腊月二十三以后,人们便开始在家中里里外外进行大扫除。随着年底“大扫除”,全家人也将扔掉旧“标签”,给自己换上新“标签”,即人们常说的除旧迎新。其实商品条码也一样,需要根据客观条件和情景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在新的环境下“除旧迎新”。

关于洛阳条码的知识大家也很熟悉了,但是很多企业在生产和销售商品时,还是会有疑问,例如商品的包装或名称发生变化时,洛阳条码是否需要变更?洛阳条码究竟在哪几种情况下需要发生变更呢?

标识信息的文字描述发生变化

标识信息是指商品的名称、品牌或商品相关的说明性文字,当这些因素发生改变时,且这种改变对商品供应链管理和销售情况产生影响时,企业就需要为改变后的商品分配新的商品条码,不再使用旧的商品条码。

商品名称或品牌变更的过渡期

与上文不同的是,这里虽然也需要商品名称或品牌发生变化,但该变化需要经过数个阶段才能完成。在这个阶段内,会出现新旧品牌共存的现象,这种情况下,也需要为新品牌的商品印制新的条码。

商品包装使用新语种

商品的受众人群往往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因此,当厂家在新市场上投放商品时,需要考虑使用不同语种的受众人群。为了适应不同国家、地区对语言的不同需求将商品包装上的描述改为另一种新语言,这时也需要为采用新语种的商品印制新的条码。

商品包装的多语种组合

当厂家的目标市场发生变化时,需要改变产品包装上的语言组合。如三种语言A、B、 C同时出现在一种商品包装上,而A、D、E同时出现在该种商品的另一包装上,并且这两种不同包装的商品在它们的目标市场中是不可替代的,此时,该种商品的两种包装需使用不同的条码进行标识。

商品发生重大变化

商品发生重大变化是指:质量发生变化、配方发生变化、名称发生重大变化、包装尺寸变化大于20%、功能发生重大变化。当商品一旦发生这些变化,并影响到消费者对该商品的购买意愿及其在供应链中的管理,就应该为发生变化的商品印制新的商品条码。

RFID条码技术,具备了更准确、快速、可靠地提供实时数据,这对大批量、高速的制造企业特别重要。RFID技术的“非接触式”信息采集的方式和电子标签充当“移动的信息载体”的特点,迎合了制造业的作业流程和管理模式的需求。RFID能明显地改进和提高制造过程的各项关键性能,经济效益突出。RFID在制造业中的影响是广泛的,包括:信息管理、制造执行、质量控制、标准符合性、跟踪和追溯、资产管理、仓储量可视化以及生产率等。  

纵观国内制造业20年信息化的历程,从MIS、CAD/CAM到MRP/ERP,从CIMS、SCM到CRM、PLM,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力,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然而实现的效果还是留给企业大量分散、孤立、基于各种异构技术的“信息孤岛”。随着行业改革对管理需求的升温,制造行业信息化已由初期的盲目投入,大量功能闲置到目前追求协同生产、精益制造方向发展。未来五年ERP将紧密地与MES、PLM、CRM、SCM和BI进行集成,并与RFID技术实现集成应用,充分结合精益生产、及时生产等先进的管理理念,实现从计划、管理到控制的一体化。RFID等先进自动识别技术与ERP的集成,不仅是对ERP数据处理手段的补充,还对实现ERP真正的物流、信息流的集成,对充分发挥ERP的功效起着重要作用。在制造业实施RFID技术还可从原材料制造、采购到半成品加工、成品制造、批发、配送到零售,贯穿到全社会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直到最终消费者。

随着市场上的热敏条码标签纸良莠不齐,国家又还没有出台国标,很多用户也不清楚怎样鉴别热敏纸的质量,为很多商家制守劣质热敏纸提供了方便,为用户造成损失,轻的是热敏打印纸保存时间变短,字迹模糊,重的损坏打印机。下面条码告诉大家怎样识别热敏纸的优劣,以免再次上当。 

第一、热敏纸是专门用于热敏打印机上和热敏传真机的打印纸,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打印质量和保存时间,甚至影响到打印机和传真机的使用寿命。 

第二、热敏打印纸一般分为三层,最底层为纸基,第二层为热敏涂层,第三层为保护层,主要影响热敏打印纸质量的为热敏涂层或保护层,如果热敏纸的涂层不均匀,会导致打印时,有的地方颜色深,有的地方颜色浅,打印质量明显降低,如果热敏涂层的化学配方不合理,会导致热敏打印纸保存时间变得很短,好的打印纸打印后可以保存(在常温、避免阳光直射的条件下)5年,现在更有可以保存10年的长效热敏纸,但是如果热敏涂层的配方不合理,热敏打印纸可能只能保存几个月。 

第三、保护涂层对于打印后的保存时间也很关键,它可以吸收一部分导致热敏涂层产生化学反应的光线,减缓打印纸的变质,并且可以保护打印机的热敏元件不受损伤,但是如果保护涂层不均匀,不仅会大大降低对热敏涂层地保护,甚至在打印过程中会出现保护涂层的细小颗粒脱落,摩擦打印机的热敏元件,导致对打印热敏元件的损伤。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

2. 企业在设计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 《EANUCC系统 128条码》及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

2. "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 "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 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 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惟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

4. 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2. 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3)伪造商品条码。

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

4. 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5. 伪造商品条码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

2. 本条禁止销售者经销下列商品:

1)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

3)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销售者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3.本条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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