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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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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产品条码的数字代表什么?
商品洛阳条码是实现商业现代化的基础,是商品进入超市、零售商店的入场券。目前世界上零售商店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商品条码化已成为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生产流通环节自动化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制造商适时调整产品结构的技术保障。
商品条码如何编制?如何应用?如何印刷、检测?日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相关负责人对企业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商品编码怎样编制
商品条码包括哪几种类型?
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和服务关系的条码标识,即EAN/UPC、ITF-14、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编制零售商品代码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按照国家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的要求,编制零售商品代码应遵守的原则包括:
唯一性原则。即对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对不同的商品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
无含义性原则。即零售商品代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不表示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建议系统成员按流水号进行编码,以确保不浪费编码容量及避免编码混乱。
稳定性原则。零售商品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项目代码。
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产品特征。企业可根据所在行业的产品特征以及自身的产品管理需求为产品分配唯一的商品代码。
一个完整的商品条码符号由哪几部分组成?
一个完整的条码符号由下列元素构成: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符、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符、终止符、右侧空白区及供人识别字符组成。
商品条码的应用
A公司已申请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现委托B公司加工其产品,请问这些产品可以使用A公司申请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吗?
根据质检办法函[2008]67号文件的规定,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集团公司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现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子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系统成员因收购、合并导致法律地位改变时,是否需要通知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其已生产的产品是否需要改变编码?
系统成员的法律地位发生改变,必须要通知所在地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在生产厂商被收购、合并前已生产的产品和存货,保留其原来的编码(GTIN)。
一种产品停止生产后能否将其标识代码分配给其他的产品使用呢?
一种产品停止生产后,自企业将最后一批产品发送之日起,企业可根据行业特点,待其产品完全不在市场流通后,方可将该代码用于其它产品上。建议至少48个月内不能将其标识代码分配给其他的产品使用。根据产品的种类不同,这一期限有时会更长,例如,钢材可能存放多年后才进入供应链。因此,厂商在重新启用停止生产的产品的标识代码前,必须对产品在供应链中流通的期限做一个合理的预测。另外,还应考虑在产品全部销售出去后,贸易伙伴可能还会对与原产品商品条码相关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或保存相关记录。
哪些条码可以用在包装箱上?
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直接在包装箱上,特别是瓦楞纸包装箱上印条码,最常用的是ITF-14条码,因为这种条码符号容易达到质量要求。
如果条码符号还需要表示批号、系列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则用UCC/EAN-128条码符号表示。
如果包装单位要进入零售渠道,则使用EAN/UPC条码符号。
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是瓦楞纸箱,其箱的颜色与条码符号条的颜色的反差常常达不到要求,从而影响条码符号的质量。另外箱表面的缺陷和不平整也会影响条码符号的质量。
如何设计、印刷、检测
如何设计商品包装上的条码?
设计商品包装上的条码要从三个方面考虑,即条码符号的尺寸设计、颜色搭配及位置设计。
尺寸设计。条码符号的尺寸是由放大系数决定的。可根据印刷面积的大小和印刷条件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放大系数。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越大,其印刷质量越容易得到保障。
颜色搭配设计。条码符号的颜色搭配主要是指条与空的颜色搭配。条码符号的识读是通过不同颜色对红色光的反射率不同,来分辨条、空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条色应采用深色,空色应采用浅色。白色作空,黑色做条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红色绝对不能为条。
位置设计。条码符号的放置位置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
首选位置是商品包装的主显示面的背面右下半区域。
商品包装背面不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下半区域。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包装的底面。
印刷商品条码时,为了配合商品包装,可以把条码符号缩小或放大吗?
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范围是0.80~2.00,可以根据商品包装的大小,来选择不同的放大系数。但不可以自行放大或缩小条码符号。
商品条码一定要印成黑条白空吗?
不一定。黑条白空只是最佳选择方案。只要保证条和空之间有足够的对比度,也可选用其它颜色搭配。具体了解条空颜色搭配请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或查阅《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用户手册》。
EAN-13商品条码高度有规定吗,如果面积不够的话高度可以截断吗?
商品条码尺寸有相应的规定(参见国家标准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但条码高度不是强制项,也就是说,在包装面积不够时条码高度可以适当截短,但由于条高的截短会影响条码符号的识读,因此不宜随意截短条码。
如何保证条码唯一性
已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应怎样为其零售商品编制商品条码?
13位代码的结构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厂商识别代码左起三位是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标识代码(称为前缀码)。厂商识别代码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给申请厂商的标识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根据商品条码编码唯一性原则自行分配,对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对不同商品项目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同一商品项目,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校验码是用来校验编码正误的,一般不需要企业计算。当前缀码为690和691时,商品项目代码为5位,当前缀码为692、693、694、695时,商品项目代码为4位。建议系统成员对产品进行编码时采用流水号,避免编码资源的浪费。
怎样才能保证零售商品代码的唯一性?
编制代码前,首先要了解商品的基本特征。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特性。
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基本特征不同的商品视为不同的商品。相同的商品应分配相同的商品代码,不同的商品应分配不同的商品代码。只要坚持这一原则,就能保证零售商品代码具有唯一性。
申请商品洛阳条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凡在我国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代码)。
2、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原则上应拥有商标注册权;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单位,只有在不违背商品编码唯一性的前提下,方能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
商品条码申请程序
1、企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索取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完整。
2、企业应提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明(如商品上不使用注册商标,企业应出具证明),并与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一起送交中心或其分支机构。
3、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4、注册完毕,中心将厂商代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5、中心将对企业及其注册的厂商代码予以公告。(此为大致流程,具体环节请咨询国家物品编码中心)
企业义务
1、一个厂商代码只给一个企业使用,企业不得转让或与其它企业共用自己的厂商代码。
2、为保证商品条码的唯一性,企业应将其厂商代码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但为他人加工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则上应使用商标注册者为该种商品编制的商品条码。
3、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应遵循国家标准,以保证商品流通各环节能够准确识别商品信息。
4、企业应该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5、企业应该按规定参加复审。
厂商代码的维护
1、企业如与他人合资、合并,其新企业应单独办理厂商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2、厂商代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进行复审。
洛阳条码:条形码的印刷方式有两种,一是采用印刷设备进行批量印刷复制,属于商业性的条码标签生产,这种方式一般将条码和图案一起拼版印刷。二是由计算机控制,适时进行打印条码标签和条码文件。前者适用于数量多、规格固定、内容相同的条码,与外包装图文同时设计和印刷。后者可通过计算机控制,实现按要求即时打印,灵活性较强。条码打印设备有喷墨打印机、热敏打印机、热转印打印机、击打式点阵打印机和激光打印机。为确保印刷后的条码符合规格要求,应根据印刷工艺和承印物特点,考虑制版工艺。如柔性版印刷工艺,在制版时可考虑适当减少线宽,以弥补印刷中扩大的偏差。对印刷热收缩包装材料,要考虑好薄膜收缩后条码所处的位置,预先算好纵、横向的收缩倍数,以便在制版时进行调整。
为便于使用时的正常识读,应注意条形码的颜色搭配。条码的识读系统,设置扫描器光源一般为波长630~700nm的红光光源,故应考虑墨色的红光效应。扫描器的入射光照射在不同材料和颜色的条码表面,所起到的反射效果也不同。黑墨对于红光可完全吸收,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一般在3%以下,所以,大多数条形码都设计用黑墨印刷。而白墨对于红光则是完全反射,其印品对入射光的反射率接近于100%,所以,它是最理想的空白用色。基于上述原因,印品上的条形码多数印在白纸上。
但有些包装产品,从装饰效果出发,也有选择其它颜色搭配,这样应注意根据颜色的性质进行搭配。通常对红光反射率高的颜色有黄、橙、红、浅棕等。而黑、绿、紫、青色等,对红光反射率较低。合理设计条形码印刷颜色,应充分考虑颜色对红光的反射率等因素。透明的薄膜包装物不适宜直接印刷条码,应先印上白墨或黄色、橙红色作衬底,然后印上深色的条形码,如黑、深绿、深蓝色等,这样便于识读使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洛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江西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条码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向编码机构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饮料、酒、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四)陶瓷制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电线电缆、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农药、化肥、种子。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八条生产第七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编码机构备案;委托编码机构代为编制的,编码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第十四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在本省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编码机构备案,并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在其经销的商品或者商品包装上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编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对直接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预包装产品依法建立和实施质量跟踪与追溯制度。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系统成员的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或者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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