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瀍河区条码代表什么?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争论还未停止,日前一条关于食品洛阳条形码以“8”开头即为转基因食品的微博引起不少人的重视,声称条形码以“8”开头的即为转基因食品。该微博同时认为,肿瘤的大面积爆发也与转基因食品有关。对此,记者向有关专家求证,条形码为“8”开头与转基因食品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国内所实行的编码标准也有别于其他国家。
“8开头5位码均为转基因食品”的帖子引起不少关注,称进口水果标签以“8”开头的均为转基因食品。记者就此联系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并未得到回应,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际通行的13位GLN(GlobalLocationNumber)编码,该系统中,编码的前7位为厂商识别代码,即表示产品来自哪个国家、地区及企业,而第8到12位数字则是位置参考代码,即产品的出产地址,最后一位则为识别码,这是供零售商销售时使用的。其中并没有哪一位代码与是否为转基因食品相关。记者查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并未发现关于商品编码与转基因相关的规定。
记者走访一些超市发现,某些进口食品的编码确实与国内商品有所不同,专家解释,其实这是因为不同国家所使用的编码系统不同,有些国家进口的农产品等实行的是PLU(PriceLookUpCode)编码系统,该编码系统会对产品的有机、传统种植及是否为转基因食品等信息进行标示,但我国并未引进该编码系统。
近年来,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外贸货物进口增长迅猛,且主要是一些机电产品、化工原料等价值较高的货物。对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难度大,费时长,根据海关总署规定,只要有10%的开箱查验率就符合要求。那么,如何对剩余90%的货箱进行有效监控,防止偷逃关税和走私行为发生,就成了各地海关面临的一个普遍难题。
海关集装箱自动识别验核系统日前投入使用,该自动识别验核系统的研制成功,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同时也填补了国内海关在集装箱自动检测领域的空白。
据介绍,该系统由电子探头、识别系统、数据库校核系统以及接警系统等几部分组成。当一辆载有集装箱的货车驶到海关管制区出口处时,安装在出口处的地磅立即对其进行称重,上方的电子探头同时将集装箱图像和运输车辆图像摄取,称重结果和摄取的图像实时传送到主控中心后,计算机首先根据程序识别出集装箱号,然后依据箱号到数据库校核系统中取得集装箱公司提供的舱单数据和该批货物的海关报关单。并对相关数据进行比较、核对。当计算机确认集装箱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时,放行指令立即发出,出口处档杆自动拉起。如验核结果有疑问,接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不予放行,扣货待查。整个作业流程,全部由系统自动完成,时间为30秒。
洛阳条形码的使用获得独有的GTIN数字编号,进而生成相应的UPCBarCode条形码后,就可以将条码印在包装上。当然这只是第一步,下面还需要让零售商比如商场知道这些条码代表的产品信息才能让商品顺利流通。这也是初接触条码者困惑的地方:
零售商是如何获得产品信息的?其实答案很简单,一般大的零售商都使用统一的数据共享系统,生产商将每个GTIN号码代表的产品信息输入系统后,零售商可以即时获得该信息。当然也有的零售商有自己的系统,会将GTIN号码及相应的商品说明、售价等输入自己的系统。总之较后零售终端的流程都是:扫描条形码-》获得GTIN号码-》从零售系统数据库中获得商品说明、售价等商品信息。条形码的申请申请商品条形码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需要多少个?
这里有两个经常误解的地方:首先条码数量跟商品数量无关,而只跟商品种类、型号、包装等有关。举例来说,如果某个产品有1万件,但种类、型号、包装都一样,那就只需要一个条码。其次不同种类、型号、包装都需要单独的条码,比如某个糖果有2种口味、大中小3种型号,并且各有4种不同颜色包装,那就需要2x3x4共24个条码。因此如果没有事先计划好,经常会发生申请条码后才发现不够用的情况。至于收费上,条码官方按数量计算,1个条码$60加币,2-10个$150,11-100个$500,过100个$900另加一次性$245开通费,以上费用均需另外加税。目前条形码的申请时间为一周左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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