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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产品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7 08:51:37

大型的零售企业都是连锁方式发展(如沃尔码,家乐福等),一般以资金雄厚、规模大、机制灵活上的优势,通过加盟、控股等多种形式发展店铺,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企业运行机制上开拓市场;由于零售企业实行总部统一核算,由配送中心统一进货,统一对对各分店配送。资金和物流是分开的,这同传统的经营方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在零售企业中财务部门与进货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是非常重要的。而现代企业仅仅依靠人性化管理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依靠强有力的保障制度,依靠科学化的信息工具——洛阳条形码软件管理系统为零售企业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产品编码管理,是零售企业对出、入库最直接的实际运用。无论是餐饮连锁,还是服装、物流、酒类连锁,为了保持对货品在不同环节的统一监控,为所有产品在加上不同的条形码然后输入电脑,便于统一管理,监控,调配!这一功能的好处很多,这种方式保持连锁体系内部的高速运行便捷管理。其次,安全型和可追溯体系,实现责任区分和企业文化的深度植入!数据库管理,作为零售企业往往票据管理,可以找出一大堆来,而更多软性的管理会随着人员变动,新店开张,新业务拓展变得含糊不准确。那么这个时候对于连锁企业来说,比较重要的环节和事情,可以透过条形码软件建立高效便捷的数据库,从容应对!例如连锁加盟企业的人事培训和考核,可以细分记录到电脑数据库,随着员工的考核晋升依据着各自的编码,一键就知道,培训课时,奖惩细节作为标准管理的实时管理!

洛阳条形码申请流程条形码申请注册优惠补助政策,条形码在哪个部门申请如何申请此外,通过使用商品条码,零售门店可以定时将消费信息传递给总部,使总部及时掌握各门店库存产品状态,从而相应的补货、配送、调货计划。同时,生产企业也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相应的生产计划,实现供应商管理库存。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2)汇款凭证复印件2份;(3)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2份并加盖公章;(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5)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或其他相关经营范围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份;(6)公章;

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物流洛阳条形码是供应链中用以标识物流领域中具体实物的一种特殊代码,是整个供应链过程,包括生产厂家、配销业、运输业、消费者等环节的共享数据。它贯穿整个贸易过程,并通过物流条形码数据的采集、反馈,提高整个物流系统的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在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配送中心的作业流程管理必须依靠信息流来控制物流。在美、日、欧盟等发达国家的配送中心管理中,条形码技术早已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国内,条形码技术也日益被配送中心所重视和应用。如大超市的现代化配送中心、快递公司的物流中心等都采用了一些国际上最新的条码技术。在他们所用到的条形码中,除了商品的条形码外,还有货位条码、装卸台条码、运输车条码等。配送中心在业务处理中的订货、收货、入库、理货、在库管理、配货、补货等作业流程中都大量应用了条码技术,条形码应用几乎出现在整个配送中心作业流程中的所有环节。公司凭借多年累积的条码应用与实施经验,设计了这套具有条码特色的物流配送管理系统解决方案。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它是为实现对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也是实现快速、准确而可靠地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

条码技术的应用解决了数据录入和数据采集的“瓶颈”问题,为精益物流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由于条码技术具有成本低、识别快速、准确、操作简单、出错率低等优点,在现代物流信息的形成和传输过程中,条形码技术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已成为物流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必要前提条件,并在现代物流系统中被广泛采用。条形码在物流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如下方面:订购货物配送中心向供应商订货时,可以根据订货簿或货架牌进行订货。操作人员可以先用条码扫描枪设备将订货簿或货架上的条形码(其中包含有商品名称、品牌、产地、规格及价格等信息)输入到计算机,然后通过主机,利用网络通知供货商自己订哪种货、订多少等信息,对方可按要求及时发货。显而易见,这种订货方式比传统的手工订货效率高出数倍。

生产线上的产品跟踪在日常生产中,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跟踪。首先由商务中心下达生产任务单,任务单跟随相应的产品进行流动。然后每一生产环节开始时,用生产线终端扫描任务单上的条码,更改数据库中的产品状态。最后产品下线包装时,打印并粘贴产品的客户信息条形码。产品标签管理在产品下线时,产品标签由制造商打印并粘贴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产品标签将成为跟踪产品流转的重要标志。若产品制造商未提供条码标签或标签损坏,可利用系统提供的产品标签管理模块,重新生成所需的标签。产品入库管理入库时识读商品上的条码标签,同时录入商品的存放信息,将商品的特性信息及存放信息一同存入数据库,存储时进行检查,看是否是重复录入。

通过二维条码传递信息,有效的避免了人工录入的失误,实现了数据的无损传递和快速录入,将商品的管理推进到更深的层次--个体管理。产品出库管理根据商务中心产生的提货单或配送单,选择相应的产品出库。为出库备货方便,可根据产品的特征进行组合查询,可打印查询结果或生成可用于移动终端的数据文件。产品出库时,要扫描商品上的条形码,对出库商品的信息进行确认,同时更改其库存状态。仓库内部管理在库存管理中,一方面条码可用于存货盘点。通过手持无线终端,收集盘点商品信息,然后将收集到的信息由计算机进行集中处理,从而形成盘点报告。

另一方面条形码可用于出库备货。货物配送条形码在配送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配送前将配送商品资料和客户订单资料下载到移动终端中,到达配送客户后,打开移动终端,调出客户相应的订单,然后根据订单情况挑选货物并验证其条码标签,确认配送完一个客户的货物后,移动终端会自动校验配送情况,并做出相应的提示。保修维护维修人员使用条码扫描枪/数据采集器设备识读客户信息条码信息标签,确认商品的资料。维修结束后,录入维修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一条为维护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平等竞争,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需要,促进商品出口,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印刷在商品或包装上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记,用以表示商品的国别(或地区)、制造厂商及有关的信息。第四条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的条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二)条码技术的推广应用;(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四)对印制商品条码企业的资格认可;(五)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生产下列预包装的商品应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三)药品、保健品;(四)医疗器械;(五)音像制品和家用电器;(六)儿童玩具;(七)日用化学品;(八)日用杂品;(九)钟表、眼镜和照相器材;(十)学习、办公和体育用品;(十一)出口商品;(十二)其他应当使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六条凡进入我市超级市场、连锁店的商品应印有商品条码。第七条企业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应持下列材料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三)营业执照影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条码主管部门接到企业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申请后,经初审合格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审批后,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交纳服务费。第九条申请企业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并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品条码专用权。第十条商品条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到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复审。逾期不复审的,该商品条码失效。

第十一条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应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到条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企业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品条码。对境外公司的子公司和委托加工的产品,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应在一个月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境外公司或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该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本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三条凡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须向条码主管部门申请印制资格,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后,方可印制。企业必须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制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二)擅自印制商品条码;(三)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四)使用失效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商品条码专用权的,按规定程序取消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对使用境外公司或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子公司和被委托人,未经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商品条码准印企业证书》擅自印制商品条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印制的商品条码经检验不合格交付使用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使用失效条码标志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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