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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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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区商品条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用洛阳条形码生成器制作电子监管码,此种方法要使用专门的条形码或标签软件,国内外有多种这样的软件。缺点:
(1)学习成本较高,且不易掌握,软件里面有很多专业设置。
(2)非法软件缺少技术支持,一些使用此类软件的操作人员主要靠摸索学习软件医药包装,有时用了大半年还只能用默认的设置,不会有针对性地更改一些特殊设置。
(3)用标签或条形码软件制作条形码,由于软件架构和编码实现方式不同会导致操作方式之区别,输出精度之差异,最终导致打印的条形码识别率和等级有差异。
操作人员一般不会去比较使用多种软件连线加工,故以为自己制作的条形码识别率低是正常现象,其实有很大的改进余地。如果使用条形码生成器的方法来制作电子监管码,据了解,用目前市场上千元,甚至几百元的标签或条形码软件就可以大族冠华,它只要支持EAN/UCC-128码制即可。即你原先用哪个专业标签或条形码软件制作条形码,通常可以继续使用它来制作监管码。
伴随城市的快速发展,城市智能化的潜力正在不断增加:用先进的二维条码智能标签技术来收集更多更精确的数据,更加智能化地分析数据,通过更有效的网络连接传输数据,最终为公民提供更为经济、安全、有效、个性化的服务。
智能标签指的是一种光传感识别的矩阵条码,中文称作二维码,英文名称是QR码,最初为日本汽车工业所采用。二维码用于连接物品和与之相关的信息记录:条码内编码信息可有4种标准化类型的数据(即数字、字母、英文和汉字节),或通过支持扩展名,连接几乎任何类型的网络数据。
二维条码之所以为销售业所青睐,在于其应用体现了重要的广告策略,可让用户轻松、快速地访问品牌网站。消费者用智能手机轻轻一扫,二维码扫描器即可显示商品信息,并将其转换为一些有用的信息方式,例如通过链接打开网页,而无需客户通过手动输入地址浏览网页。这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而且可增加销售转化率——通过增加客户与广告的接触,进而转换成销售机会。
目前,通过物联网,二维条码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包括商业跟踪、娱乐和交通票务,产品忠诚度营销(例如,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对移动用户进行商品打折和优惠促销),以及厂家及店内产品标签等。此外,它也可用于政府部门存储个人信息,例如,菲律宾国家调查局用二维条码来读识调查结果。还有许多类似的应用程序,其目标大多针对智能手机用户,通过移动跟踪技术,为用户传输文字信息和电子联系卡。智能手机的用户仅仅通过扫描二维条码,就可打开一个统一资源的标识符,撰写电子邮件或检阅文本信息。
智能社会的网络化和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以新一代网络技术、虚拟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为核心的智能信息技术,为拓展人类能力、发展智能社会提供了创造性的工具;而二维码智能标签的普及和应用,则大大提高了人类、社会及商品信息的可读性、相关性和可用性,使得智能社会触手可及。
条码碳带是一种非常实用又极有技术含量的的打印耗材,其主要作为条码打印机的色带使用,通过热转印的方式可方便快速地把字迹打印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具有打印墨迹瞬间干固,卫生干净,无污染,印字清晰,字迹耐水洗、耐高温、耐磨擦、美观持久等特点。
一、色带的适用打印环境:温度110-180℃;压力中压;打印速度60-400次/分;
二、参数设定的原则:1、压力不变,依据打印速度调整使用温度,速度越快,打印温度越高;2、温度、打印速度不变,调整压力;3、压力不变,依据温度调整打印速度,温度越低,打印速度越慢;
三、特殊材料提前几分钟打开打印机开关,让机器预热。
四、指示温度达到设定温度后可以开机使用。
五、打印不上或字迹色泽淡,原因:1、印字头温度低,请适当提高温度;2、打印压力过小,请适当增加压力;3、打印速度过快,应适当减慢速度;4、印字头损坏,请检修或更换;5、打印材质不适宜,请选用合适型号。
六、印字字迹太粗,呈现扩散或模糊一片,原因:1、打印头温度过高,请适当调低温度;2、打印时压力过大,请减小压力;3、打印速度太慢,请适当提高速度;5、印字头没有调好。
七、贮存条件:为了保证最好的性能,请按如下的环境要求使用、运输和存放碳带使用环境:5℃-35℃,45%-85%的相对湿度运输环境:-5℃-45℃,20%-85%的相对湿度,时间不多于一个月存放环境:-5℃-40℃,20%-85%的条件下存放,不能多于一年注意:将碳带直接暴露在阳光和潮湿的环境下将对碳带产生损坏!
第一章总则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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