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涧西区条码管理办法

作者: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15 08:39:28

洛阳条形码怎么办理?

1、条形码编号是什么意思?产品条形码怎么办理?产品条形码如何申报?

第一位数字标识编号系统。接下来的五位数字标识制造商,而后五位数字标识特定的产品。最后一个数字是校验位。EAN-13洛阳条码由13个数字组成。

条形码显示原产国吗?

2、UPC代码显示原产国。已经找到一种帮助确定产品原产国的方法,并且所有方法都与条形码标签或UPC代码有关。在任何产品上,条形码的前缀(收银员扫描的黑线)都可以显示答案。

3、条形码的前3位是什么意思?

因此,尽管前三位的产品的条形码有时,表明已制造的产品在哪里,它会不会总是做这样。例如,条形码的前三位为690,表示该条形码是由中国EAN编号机构分配的。

洛阳条码设备硬件分别有条码打印设备,条码扫描设备,数据采集设备,条码检测设备等无线网络设备。条码设备软件分别有:条码打印软件,条码系统,条码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它们的相应功能有哪些呢?请看如下:

1.条码打印设备条码打印设备是生成条形码的主要手段,此外还可以采用凸版印刷、凹版印刷、胶版印刷等生成。条码打印设备目前我们主要指条码打印机,一般性的激光打印机和喷墨打印机虽然也能够生成条形码,但是由于它们打印速度慢且无法大批量的打印不干胶,所以只用在出货单或报关单等单据上条码的打印。条形码打印机可以打印种类繁多的不干胶标签,无论您的标签是贴在外箱上的铜版纸,还是贴在产品上的PET膜类,它都可以帮您实现清晰和完美的打印效果。

2.条码扫描设备条码扫描设备是用来读取条码信息的设备,需要连接计算机来使用。它使用一个光学装置将条码的条空信息转换成电平信息,再由专用译码器翻译成相应的数据信息。条码扫描设备从扫描方式上可分为CCD、激光、影像三类,从扫描形式上分为手持式和固定式两种,从数据传输方式上分为有线扫描器和无线扫描器,从使用环境上分为通过条码扫描器和耐用条码扫描器,从条码识别种类上分为一维条码扫描器和二维条码扫描器。

3.数据采集设备数据采集设备不仅可以读取条码信息还可以进行数据处理,数据采集器设备具有中央处理器(CPU),只读存储器(ROM)、可读写存储器(RAM)、键盘、屏幕显示器、通讯接口、电池,这些数据处理功能是条码扫描设备远远不能比拟的,具备实时采集、自动存储、即时显示、即时反馈、自动处理、自动传输功能。为现场条码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时性、可用性提供了保证。

4.无线网络设备无线网络设备是配合无线数据采集设备进行无线数据上传的设备,目前主要采用WiFi的802.11a/GPRS/CDMA等传输协议,利用无线电波作为信息传输的媒介构成的无线局域网(WLAN)和广域网。

5.条码检测设备条码检测设备是对条码等级等参数的检测工具,条码是一种数据载体,它在信息传输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条码出问题,物品信息的通讯将被中断。因此必须对条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确保条码符号在供应链上能够被正确识读,而条码检测设备是实现此目标的一个有效工具。

6.条码打印软件条码打印软件是配合条码打印设备实现条形码标签打印的工具,条码打印软件可以定制开发,也可以使用通用型的条码打印软件,定制开发的打印软件具有标签定位准确,不需要编辑,不需要设置等特点为很多需要稳定打印的客户而喜欢,通用型的打印软件具有编辑标签灵活的特性,可以实现标签多样化打印。一般情况下,定制开发的打印软件通过指令来发送条码标签格式到条码机,通用型的打印软件通过驱动来发送条码标签格式到条码机。

7.条码系统条码系统是条码应用的一种,是对条码设备的一种功能提升,通过条码系统可以实现出入库管理、盘点管理、生产追溯、物流追溯、资产管理等功能。

8.条码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条码数据采集器终端软件是配合数据采集设备来实现条码数据处理、流程设计、数据传输的工具。

参与方位置编码

对参与供应链等活动的法律实体、功能实体和物理实体进行唯一标识的代码。(法律实体是指合法存在的机构,如:供应商、客户、银行、承运商等。功能实体是指法律实体内的具体的部门,如:某公司的财务部。物理实体是指具体的位置,如:建筑物的某个房间、仓库或仓库的某个门、交货地等。)

代码结构

参与方位置编码由厂商识别代码、位置参考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用13位数字表示。

其中:厂商识别代码由7~9位数字组成。位置参考代码由3~5位数字组成。校验码为1位数字。

第一章总则窗体顶端窗体顶端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洛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及其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代码的条码符号,包括零售商品、储运包装商品、物流单元、参与方位置等的代码与条码标识。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系统。第五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七条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名称。第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成为系统成员。系统成员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物品编码机构自受理补办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的,在五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续展手续。系统成员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商品条码服务费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的,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农副食品、酒、饮料、茶、烟草制品;(二)种子、农药、肥料、饲料、日用化学品;(三)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医药、保健品;(四)纺织服装、皮革制品、纸制品、工艺美术品。前款规定的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类别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尺寸、颜色、印刷位置以及商品条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产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九条从事印刷商品条码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并存档备案,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委托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保证印刷质量,产品出厂应当附具商品条码检验合格证明。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三)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加工产品的,受托人应当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人名称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第二十四条在自治区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合法有效证明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和商品条码质量合格证明并存档。商品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二十六条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第二十七条商品销售者在本企业内部对于需要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作为临时性补充措施的商品可以使用店内条码,编制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已经标注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另行编制店内条码或者利用店内条码覆盖原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利用商品条码对产品建立和实施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第三十条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做好商品条码质量相关检验工作,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厂商识别代码: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二)预包装产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三)店内条码: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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