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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阳春庆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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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产品条形码怎么生成?
洛阳条码纸的种类条码纸也称为标签纸,是条码打印机使用的耗材,主要用于标签的打印,打印的内容有:文字,数字,图片,一维条码,二维条码等。条码纸根据应用的不同和材料的不同,主要的种类有:铜版纸,易碎纸,PET,PVC,热转印纸,可移胶标签,热敏纸,书写纸,合成纸,珠光膜等,哑银,亮银等条码纸。
条码标签,顾名思义是打印或印刷了条形码的标签。大多数的应用情况是要求每个条形码的号码都是唯一的。考虑成本和方便性等因素,通常利用条码打印机打印条码标签。铜版纸标签,为条码打印机常用材质,其厚度一般在80g左右。广泛应用于超市、库存管理、服装吊牌、工业生产流水线等等铜版纸标签用量较多的地方。
条码标签的分类:
一、亚光书写纸、胶版纸标签多用途标签纸,用于信息标签、条形码打印标签,特别适合高速激光打印,也适用于喷墨打印。
二、铜版纸不干胶标签多色彩产品标签的通用标签纸,适用于药品、食品、食用油、酒、饮料、电器、文化用品的信息标签。
三、镜面铜版纸不干胶标签高级多色彩产品标签用的高光泽度标签纸,适用于药品、食用油、食品、饮料、酒、文化用品、电器的信息标签。
四、铝箔纸不干胶标签多色彩产品标签的通用标签纸,适用于药品、食品、文化用品的高档信息标签。
五、激光镭射膜不干胶标签多色彩产品标签的通用标签纸,适用于文化用品、装饰品的高档信息标签。
六、易碎纸不干胶标签用于电器、移动电话、药品、食品等防伪封签,剥离不干胶封签后标签纸马上破碎不可再利用。
七、热敏纸不干胶标签适用于价格标记和其他零售用途等信息标签。
八、热转移纸不干胶标签适用于微波炉、磅秤机、电脑印表机打印标签。
九、可移除胶不干胶标签面材有铜版纸、镜面铜版纸、PE(聚乙烯)、PP(聚丙烯)、PET(聚丙烯)等材料特别适合于餐具用品、家用电器、水果等信息标签。剥离不干胶标签后产品不留痕迹。
十、可水洗胶不干胶标签面材有PE(聚乙烯)、PP(聚丙烯)、PET(聚丙烯)、铜版纸、镜面铜版纸等材料特别适合于啤酒标签、餐具用品、水果等信息标签。经水洗涤后产品不留不干胶痕迹。
十一、耐高温标签标签耐高温标签材料以聚酰亚胺薄膜为基材,涂以进口耐高温有机硅压敏胶而成。胶带具有极好的耐高温性,电绝缘性,抗化学性,且无毒、无异味、对人体及环境无害。
十二、PET标签是聚脂薄膜的英文缩写,实际它是一种高分子材料。PET具有较好硬脆性,其颜色常见的有亚银、亚白、亮白等几种。按厚度分有25番(1番=1um)、50番、75番等规格,这与厂家的实际要求有关。由于PET优良的介质性能,具有良好的防污、防刮、耐高温等性能,它被广泛应用于多种特殊场合,如手机电池、电脑显示器、空调压缩机等。另外,PET纸具有较好的天然可降解性,已日益引起生产厂家的重视。
十三、PVC标签是乙烯基的英文缩写,它也是一种高分子材料,常见的颜色有亚白、珍珠白。PVC与PET性能接近,它比PET具备良好的柔韧性,手感绵软,常被应用于珠宝、首饰、钟表、电子业、金属业等一些高档场合。但是PVC的降解性较差,对环境保护有负面的影响,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已开始着手研制这方面的替代产品。
十四、PE合成纸标签又称聚烯烃合成纸是以聚丙烯、聚乙烯树脂为主要原料,填加碳酸钙等多种助剂经压延成型的产品,是用途非常广泛适应国际印刷包装环保型趋势发展的新型环保产品。该产品质感极佳,印制产品高雅亮丽、外型挺括,具有优良的书写性、印刷性、强韧性及防水、耐久、撕不破等特性,是一种高档次的印刷、包装的环保用材。
广泛应用于:电脑喷绘底纸、服饰手提袋、吊牌、工业原料包装、邮政袋、花卉礼品包装、名片、离型纸、不干胶标签、防伪包装、地图、海报、广告用材、挂历、书刊、丝网印刷用材、灯箱广告、模内标签、贴合用材、IC卡片、鼠标垫、扇子等。十五、PP合成纸标签主成分为聚丙烯塑胶,合成纸因是高分子合成材料制造的纸张,帮有热增塑性。不会像天然纸张那样,发生掉毛现象,不生灰尘,对无尘室等是非常有利的;可重复再生使用,而且可完全燃烧,不会影响焚化炉的使用寿命;合成纸除了具有普通纸的特点外;还具备塑料的优点如白度、光泽度、耐光性、尺寸稳定性都比较好,强度大,耐潮湿、耐腐蚀、耐虫蛀,尺寸稳定,耐折叠等特点,因此比普通纸张具有更广泛的用途。
一种条形码,都是按照预先规定的编码规则和条形码有关标准,由条和空组合而成的。编码规则主要研究包括条形码基本术语在内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条形码符号结构以及编码基本原理。编码规则既是有关条形码的入门知识,又是条形码技术的基本内容,也是制定码制标准和条形码符号进行识别的主要依据。每种条形码的码制是由它的起始位和终止位的不同编码方式所决定的,条形码阅读器要解译条形码符号,首先需判断此符号码制,才能正确译码。
为了便于物品跨国家和地区的流通,适应物品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以及增强条形码自动识别系统的相容性,各个国家、地区和行业,都必须制定统一的条形码标准。所谓条形码标准,主要包括条形码符号标准、使用标准和印刷质量标准。这类标准由各国的专门编码机构负责制定,也有地区性的标准和行业标准。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于1990年制定出我国条形码标准,共5个版本
①条形码系统通用术语,包括条形码通用术语、符号类型术语以及适用范围;
②通用商品条形码--EAN条形码标准,适用于商品的自动销售系统,也可以用于统计、会计、定货等业务,作为商业系统与生产系统信息交换的基础;
③中国标准书号条形码标准,适用于在中国注册出版的标准书号(ISBN部分)的条形码表示;
④39条形码标准,运用于运输、包储、工业生产线、图书情报以及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自动识别;
⑤库德巴条形码标准,适用于医疗卫生、图书情报以及物资流通等领域的自动识别。
商品条形码知识
商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纳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人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
条形码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
使用条形码扫描是今后市场流通的大趋势。为了使商品能够在全世界自由、广泛地流通,企业无论是设计制作,申请注册还是使用商品条形码,都必须遵循商品条形码管理的有关规定。
目前世界上常用的码制有ENA条形码、UPC条形码、二五条形码、交叉二五条形码、库德巴条形码、三九条形码和128条形码等,而商品上最常使用的就是EAN商品条形码。
EAN商品条形码亦称通用商品条形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通用于世界各地,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商品条形码。我国目前在国内推行使用的也是这种商品条形码。EAN商品条形码分为EAN-13(标准版)和EAN-8(缩短版)两种。
EAN-13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0-692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我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制造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物品编码组织,我国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是用来标识商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生产企业自己行使,生产企业按照规定条件自己决定在自己的何种商品上使用哪些阿拉伯数字为商品条形码。商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l-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
商品条形码的编码遵循唯一性原则,以保证商品条形码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重复,即一个商品项目只能有一个代码,或者说一个代码只能标识一种商品项目。不同规格、不同包装、不同品种、不同价格、不同颜色的商品只能使用不同的商品代码。
商品条形码的标准尺寸是37.29mmx26.26mm,放大倍率是0.8-2.0。当印刷面积允许时,应选择1.0倍率以上的条形码,以满足识读要求。放大倍数越小的条形码,印刷精度要求越高,当印刷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易造成条形码识读困难。
由于条形码的识读是通过条形码的条和空的颜色对比度来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满足对比度(PCS值)的要求的颜色即可使用。通常采用浅色作空的颜色,如白色、橙色、黄色等,采用深色作条的颜色,如黑色、暗绿色、深棕色等。最好的颜色搭配是黑条白空。根据条形码检测的实践经验,红色、金色、浅黄色不宜作条的颜色,透明、金色不能作空的颜色。
EAN-8商品条形码是指用于标识的数字代码为8位的商品条形码,由7位数字表示的商品项目代码和1位数字表示的校验符组成。
商品条形码的诞生极大地方便了商品流通,现代社会已离不开商品条形码。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50万种产品使用了国际通用的商品条形码。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企业在国际舞台上必将赢得更多的活动空间。要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经贸的需要,企业更不能慢待商品条形码。
商品洛阳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惟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洛阳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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